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和待遇给付
1.资格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种情况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以下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待遇项目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就医路费在内的有关医疗费用及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
(2)工伤津贴待遇(评残前);
(3)工伤护理费;
(4)残疾辅助器具费;
(5)因工伤残抚恤金;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丧葬补助金;
(8)供养亲属抚恤金;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述项目中,工伤津贴待遇一项暂不统筹,由企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