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培训学时和内容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从业人员
(一)培训学时
根据《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培训内容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考核规定
根据《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2.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3.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四)名词解释
根据《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2.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以下单位:
(1)非煤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3)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
(4)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3.工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加工制造的企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
(一)培训考核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培训学时安排
1.高压电工作业
2.低压电工作业
3.电气试验作业
4.电力电缆作业
5.继电保护作业
6.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7.登高架设作业
8.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9.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